一名女子販賣毒品0.1克,在交易結束時,被民警抓獲。近日,被告人劉某因販賣毒品罪,被永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13年9月11日10日許,被告人劉某在永善縣溪洛渡鎮振興大街某網吧門口販賣毒品給周某,交易結束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并從周某身上查獲毒品可疑物0.1克。經鑒定,毒品可疑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販賣,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敗壞了社會風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劉某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販賣、吸食毒品,數量的多少,都是違法犯罪。毒品不但會對一個人的身體、精神造成極大的危害,還會破壞家庭,陷入經濟危機、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會擾亂社會治安,損害生命健康,敗壞社會風氣,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失去人身自由。大家都應:“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本報訊:(作者:張平)




